計劃章程

《專精特色店資助計劃》計劃章程

1. 計劃目的

《專精特色店資助計劃》(下稱:本計劃)以推動本澳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品化及特色化發展為目標,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的規定,工商業發展基金(下稱:資助實體)推出《專精特色店資助計劃》,透過財務資助的方式,並由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下稱:執行單位)提供輔助執行服務,以協助本澳市場上具備發展潛力的中小企商戶提質發展及增強競爭力。同時,藉着打造“專精特色店”品牌及名號,對外宣揚澳門中小企業專業、精緻、優質、誠信的獨特魅力,為澳門中小企業建立口碑,最終達致吸引居民及旅客增加在澳消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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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精特色店的定義

擁有專業化、精品化及特色化特質的產品或服務,具備創新理念和獨特魅力,有優質誠信商譽及市場發展潛力,並獲“專精特色店評定委員會”評定為“專精特色店”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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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評定名稱

中文:專精特色店

英文:Expertinctive Shops

葡文:Lojas com Características Especializadas e Delica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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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資助對象

本計劃的資助對象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及運作的法人商業企業主,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運作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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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請資格

5.1
申請者名下所有商業企業的僱員人數不超過一百人。
5.2
申請者未有任何債務正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5.3
申請者非正處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第二十三條(五)項所指應被拒絕資助申請的情況,且非正處於本計劃第14.1.4項所指的拒絕申請情況。
5.4
申請者正經營申請評定的場所,並已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的《營業稅規章》的規定作出所需申報,且該場所符合以下所有要件:
5.4.1
處於適當經營,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5.4.2
屬餐飲或零售業。
5.4.3
營業場所須設於作商業用途的不動產內。
5.4.4
具備“誠信店認可計劃”的“誠信店”資格。
5.4.5
接受電子支付工具。
5.4.6
場所採用的品牌、商標或商號不具備“澳門特色老店”及“百年傳承店”稱號。
5.4.7
申請者名下其他與申請評定的場所相同名稱的場所不具備“專精特色店”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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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資助名額及申請期間

6.1
資助名額

本計劃設有三輪申請期(分三年進行),每輪申請期有一百個名額,三輪合共三百個名額。

6.2
申請期間
6.2.1
第一輪申請期間: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2月2日。
6.2.2
第二輪及第三輪申請期將另行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站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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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請方式及文件

7.1
申請者須透過線上方式提出申請,申請網址為:https://www.cpttm.org.mo/ecm/ES2025/
7.2
申請者須線上填寫《專精特色店資助計劃》申請表,並上載以下文件以提出申請:
7.2.1
如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上載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須上載股東及有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並附同商業登記證明副本。
7.2.2
經營有關業務依法須具備的准照或同等性質憑證。
7.2.3
申請場所的門面、內部環境和產品相片。
7.2.4
商業計劃書,須包含以下內容:
7.2.4.1
申請場所的現時經營狀況和未來發展計劃簡介。
7.2.4.2
申請場所符合第11.2.1項所指評定標準的說明。
7.2.4.3
申請者或控權股東的個人履歷,尤其包括其經營商業活動或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7.2.4.4
自行擬訂的線上營銷方案,闡述擬進行的線上營銷項目內容、資金投放預算、投放和運用資源的方式,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
7.2.4.5
如同時申請升級經營方案資助,尚須上載自行擬訂的升級經營方案,闡述擬進行的升級經營項目內容、資金投放預算,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
7.3
執行單位認為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者提交屬分析及審批所需的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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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資助類型及範圍

資助類型:用於特定開支的財政資助。

8.1
特定開支的類別、資助上限及資助範圍:
特定開支的類別 資助上限 資助範圍
類別1:
線上營銷方案開支
(必選項目)
費用的60%,且不超過100,000澳門元
落實方案的線上營銷費用,包括以下子項目的支出:
新媒體帳號代營運。
新媒體門店搭建及基礎裝修。
店鋪地理位置(POI)上架。
達人矩陣探店。
線上廣告投放。
線上團購產品規劃及上架。
類別2:
升級經營方案開支
(自選項目)
費用的60%,且不超過50,000澳門元
a)落實方案的装修或硬件费用(不含設計费用),包括以下子项目的支出:
(1)升级打造場所内特色打卡區域。
(2)升级打造特色店面。
b)為落實方案而推出IP 聯乘商品的品牌授權費用(不含設計費用)。
8.2
上款的規定並不妨礙經本計劃指定的專業顧問因應具體情況而提出個案可獲資助的其他子項目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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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認可服務供應商

資助實體就第8.1項特定開支類別1及類別2a)設定認可服務供應商,並另行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站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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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請的初步分析

10.1
不進入評定程序的申請
10.1.1
不符合第4項、第5項,以及第6.2項的規定。
10.1.2
未按第7項所定的方式或要求提交申請文件。
10.1.3
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10.2
經執行單位對申請個案進行初步分析後,如屬第10.1項所指不進入評定程序的申請,將交由資助實體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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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專精特色店”的評定委員會、評定程序及評定標準

11.1
“專精特色店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11.1.1
“專精特色店評定委員會”(下稱:評定委員會)由政府、工商及專業界別的代表共同組成,負責對進入評定程序的申請個案進行評分。
11.1.2
評定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六名委員組成。
11.1.3
評定委員會應自申請期結束後三十天內召開首次會議,並於首次會議舉行後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評定會議,直至完成評定程序。
11.1.4
評定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11.1.5
執行單位負責向評定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協助評定委員會執行評定工作。
11.2
“專精特色店”的評定程序及評定標準
11.2.1
評定委員會根據申請場所對下列評定標準的滿足程度進行評分,並對評分合格的申請個案按評分由高至低進行排序:
11.2.1.1
產品或服務具備專業化、精品化及特色化的特質。
11.2.1.2
具備數字化、智能化或低碳化的經營規劃。
11.2.1.3
具有優質誠信商譽及市場發展潛力。
11.2.1.4
積極推動企業創新發展並善用營銷技巧。
11.2.1.5
對社區活化及社區經濟帶動有積極貢獻。
11.2.2
倘出現分數相同的情況,由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同分申請個案的排序。
11.2.3
資助實體按照評定委員會對申請個案的排序,評定“專精特色店”的場所名單,並授予其“專精特色店”稱號。
11.2.4
如申請者於提出申請時已作出沿用本輪評分的聲明,且基於資助名額所限而未能於第一輪或第二輪獲評定為“專精特色店”,其申請將繼續於第二輪及第三輪中被考慮,且評分將直接被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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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定開支的資助批給及發放

12.1
資助批給

第11.2.3項的“專精特色店”場所名單獲確定後,資助實體將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相關申請結果;獲評定成為“專精特色店”的場所可獲資助實體批給第8項所指的用於特定開支的財政資助。

12.2
發放資助的申請要件

場所獲評定成為“專精特色店”的申請者(下稱:受益人),須於接獲批給通知之日起計一年內完成以下事項:

12.2.1
完成一對一專業顧問指導。
12.2.2
完成“線上營銷方案”及/或“升級經營方案”的專業顧問診斷及方案改良。
12.2.3
按照專業顧問診斷及改良的方案,向一間或多間認可服務供應商作出詢價,並於實施方案前向執行單位提交最終選定實施方案的認可服務供應商名單及其報價資料。
12.2.3.1
如受益人同時獲批第8.1項特定開支類別2b)所指的資助範圍,尚須向執行單位提交品牌授權費用報價資料。
12.2.3.2
倘於實施方案期間需要變更已選定的認可服務供應商名單及報價資料,受益人須於有關變更所涉及的開支項目實施前通知執行單位。
12.2.4
按照已提交予執行單位的報價資料完成專業顧問診斷及改良的方案,並向最終選定實施方案的認可服務供應商或品牌持有人支付費用。
12.3
結算及發放資助的程序
12.3.1
受益人須於完成第12.2項所指事項的翌日起九十日內,提交發放資助申請及第13.4項所指的報告。
12.3.2
執行單位根據受益人提交的發放資助申請,就符合規定的申請根據批給決定指定的資助上限進行結算,並交資助實體許可及通過報告後發放資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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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受益人的義務

13.1
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13.2
完整保留涉及資助批給有關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五年。
13.3
接獲批給通知之日起計三年內,受益人尚須履行以下義務:
13.3.1
確保持續符合第5.4.1至5.4.5項所定要件。
13.3.2
配合資助實體、執行單位及由其委派的人員進行監察及現場核查工作。
13.3.3
清晰張貼“專精特色店”的證書或標誌於場所營業範圍的當眼處。
13.3.4
積極配合及參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專精特色店品牌進行的宣傳推廣措施。
13.3.5
配合提供相關成效數據作統計分析及檢討項目用途。
13.3.6
就變更經營業務狀況(包括:變更場所營運地址、營業時間、聯絡資訊,以及主要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之日起計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執行單位。
13.4
於完成第12.2項所指事項翌日起九十日內向執行單位提交執行報告,且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方案實施情況:受益人須按照專業顧問診斷及改良的方案內容,敘述有關方案的實施情況及作出成效評估,尤其對於“專精特色店”場所的線上曝光量、知名度、營業額及客流量的變化,並附同完成實施方案的證明,例如:線上營銷的截圖、連結、宣傳片、後台數據等資料;場所特色打卡區域或特色店面的裝修前後相片;IP聯乘商品的相片及獲授權文件。
(2)
財務執行情況:詳細列明受資助項目的支出明細,並附同相應支付憑證。
13.5
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13.6
確保受資助項目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13.7
獲本計劃批給資助的項目,不可兼收本澳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財政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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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受益人違反義務的後果

14.1
違反義務的後果
14.1.1
書面警告。
14.1.2
全部或部份取消資助批給:受益人須於獲通知被科處後果之日起九十日內,返還全部或部份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14.1.3
取消“專精特色店”稱號:受益人須於獲通知被科處後果之日起十五日內移除營業範圍及線上所有“專精特色店”的標誌及證書。
14.1.4
在兩年內拒絕受益人提出本計劃所定的資助申請。
14.2
可科處後果的情況
14.2.1
違反第13.1項的規定,科處第14.1.2至14.1.4項的後果。
14.2.2
違反第13.2項的規定,科處第14.1.2項的後果。
14.2.3
違反第13.3至13.7項的規定,視乎違反的程度及性質,科處第14.1.1至14.1.4項中的一項或多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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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監察

15.1
資助實體及執行單位負責監察本計劃受益人的遵守情況,尤其是核實受益人提交的實施方案及支付證明的真實性。
15.2
為履行監察職權,資助實體及執行單位有權要求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以及不定期巡查各“專精特色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