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章程

《专精特色店资助计划》计划章程

1. 计划目的

《专精特色店资助计划》(下称:本计划)以推动本澳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品化及特色化发展为目标,根据第46/2022号行政法规《工商业发展基金》及第18/202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的规定,工商业发展基金(下称:资助实体)推出《专精特色店资助计划》,透过财务资助的方式,并由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下称:执行单位)提供辅助执行服务,以协助本澳市场上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企商户提质发展及增强竞争力。同时,藉着打造“专精特色店”品牌及名号,对外宣扬澳门中小企业专业、精致、优质、诚信的独特魅力,为澳门中小企业建立口碑,最终达致吸引居民及旅客增加在澳消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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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精特色店的定义

拥有专业化、精品化及特色化特质的产品或服务,具备创新理念和独特魅力,有优质诚信商誉及市场发展潜力,并获“专精特色店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专精特色店”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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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定名称

中文:专精特色店

英文:Expertinctive Shops

葡文:Lojas com Características Especializadas e Delica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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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助对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及运作的法人商业企业主,以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运作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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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资格

5.1
申请者名下所有商业企业的雇员人数不超过一百人。
5.2
申请者未有任何债务正藉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征收。
5.3
申请者非正处于《工商业发展基金资助规章》第二十三条(五)项所指应被拒绝资助申请的情况,且非正处于本计划第14.1.4项所指的拒绝申请情况。
5.4
申请者正经营申请评定的场所,并已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的《营业税规章》的规定作出所需申报,且该场所符合以下所有要件:
5.4.1
处于适当经营,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5.4.2
属餐饮或零售业。
5.4.3
营业场所须设于作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内。
5.4.4
具备“诚信店认可计划”的“诚信店”资格。
5.4.5
接受电子支付工具。
5.4.6
场所采用的品牌、商标或商号不具备“澳门特色老店”及“百年传承店”称号。
5.4.7
申请者名下其他与申请评定的场所相同名称的场所不具备“专精特色店”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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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助名额及申请期间

6.1
资助名额

本计划设有三轮申请期(分三年进行),每轮申请期有一百个名额,三轮合共三百个名额。

6.2
申请期间
6.2.1
第一轮申请期间: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2月2日。
6.2.2
第二轮及第三轮申请期将另行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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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方式及文件

7.1
申请者须透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申请网址为:https://www.cpttm.org.mo/ecm/ES2025/
7.2
申请者须线上填写《专精特色店资助计划》申请表,并上载以下文件以提出申请:
7.2.1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上载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上载股东及有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附同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7.2.2
经营有关业务依法须具备的准照或同等性质凭证。
7.2.3
申请场所的门面、内部环境和产品相片。
7.2.4
商业计划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7.2.4.1
申请场所的现时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简介。
7.2.4.2
申请场所符合第11.2.1项所指评定标准的说明。
7.2.4.3
申请者或控权股东的个人履历,尤其包括其经营商业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7.2.4.4
自行拟订的线上营销方案,阐述拟进行的线上营销项目内容、资金投放预算、投放和运用资源的方式,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7.2.4.5
如同时申请升级经营方案资助,尚须上载自行拟订的升级经营方案,阐述拟进行的升级经营项目内容、资金投放预算,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7.3
执行单位认为申请文件有缺漏或有需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交属分析及审批所需的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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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助类型及范围

资助类型:用于特定开支的财政资助。

8.1
特定开支的类别、资助上限及资助范围:
特定开支的类别 资助上限 资助范围
类别1:
线上营销方案开支
(必选项目)
费用的60%,且不超过100,000澳门元
落实方案的线上营销费用,包括以下子项目的支出:
新媒体账号代营运。
新媒体门店搭建及基础装修。
店铺地理位置(POI)上架。
达人矩阵探店。
线上广告投放。
线上团购产品规划及上架。
类别2:
升级经营方案开支
(自选项目)
费用的60%,且不超过50,000澳门元
a) 落实方案的装修或硬件费用(不含设计费用),包括以下子项目的支出:
(1) 升级打造场所内特色打卡区域。
(2) 升级打造特色店面。
b) 为落实方案而推出IP联乘商品的品牌授权费用(不含设计费用)。
8.2
上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经本计划指定的专业顾问因应具体情况而提出个案可获资助的其他子项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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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认可服务供应商

资助实体就第8.1项特定开支类别1及类别2a)设定认可服务供应商,并另行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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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的初步分析

10.1
不进入评定程序的申请
10.1.1
不符合第4项、第5项,以及第6.2项的规定。
10.1.2
未按第7项所定的方式或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10.1.3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2
经执行单位对申请个案进行初步分析后,如属第10.1项所指不进入评定程序的申请,将交由资助实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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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专精特色店”的评定委员会、评定程序及评定标准

11.1
“专精特色店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
11.1.1
“专精特色店评定委员会”(下称:评定委员会)由政府、工商及专业界别的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对进入评定程序的申请个案进行评分。
11.1.2
评定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最多六名委员组成。
11.1.3
评定委员会应自申请期结束后三十天内召开首次会议,并于首次会议举行后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评定会议,直至完成评定程序。
11.1.4
评定会议须在过半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举行。
11.1.5
执行单位负责向评定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以协助评定委员会执行评定工作。
11.2
“专精特色店”的评定程序及评定标准
11.2.1
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场所对下列评定标准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分,并对评分合格的申请个案按评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11.2.1.1
产品或服务具备专业化、精品化及特色化的特质。
11.2.1.2
具备数字化、智能化或低碳化的经营规划。
11.2.1.3
具有优质诚信商誉及市场发展潜力。
11.2.1.4
积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并善用营销技巧。
11.2.1.5
对社区活化及社区经济带动有积极贡献。
11.2.2
倘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由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同分申请个案的排序。
11.2.3
资助实体按照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个案的排序,评定“专精特色店”的场所名单,并授予其“专精特色店”称号。
11.2.4
如申请者于提出申请时已作出沿用本轮评分的声明,且基于资助名额所限而未能于第一轮或第二轮获评定为“专精特色店”,其申请将继续于第二轮及第三轮中被考虑,且评分将直接被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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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定开支的资助批给及发放

12.1
资助批给

第11.2.3项的“专精特色店”场所名单获确定后,资助实体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者相关申请结果;获评定成为“专精特色店”的场所可获资助实体批给第8项所指的用于特定开支的财政资助。

12.2
发放资助的申请要件

场所获评定成为“专精特色店”的申请者(下称:受益人),须于接获批给通知之日起计一年内完成以下事项:

12.2.1
完成一对一专业顾问指导。
12.2.2
完成“线上营销方案”及/或“升级经营方案”的专业顾问诊断及方案改良。
12.2.3
按照专业顾问诊断及改良的方案,向一间或多间认可服务供应商作出询价,并于实施方案前向执行单位提交最终选定实施方案的认可服务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资料。
12.2.3.1
如受益人同时获批第8.1项特定开支类别2b)所指的资助范围,尚须向执行单位提交品牌授权费用报价资料。
12.2.3.2
倘于实施方案期间需要变更已选定的认可服务供应商名单及报价资料,受益人须于有关变更所涉及的开支项目实施前通知执行单位。
12.2.4
按照已提交予执行单位的报价资料完成专业顾问诊断及改良的方案,并向最终选定实施方案的认可服务供应商或品牌持有人支付费用。
12.3
结算及发放资助的程序
12.3.1
受益人须于完成第12.2项所指事项的翌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发放资助申请及第13.4项所指的报告。
12.3.2
执行单位根据受益人提交的发放资助申请,就符合规定的申请根据批给决定指定的资助上限进行结算,并交资助实体许可及通过报告后发放资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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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受益人的义务

13.1
如实提供资料及作出声明。
13.2
完整保留涉及资助批给有关的原始收支凭证至少五年。
13.3
接获批给通知之日起计三年内,受益人尚须履行以下义务:
13.3.1
确保持续符合第5.4.1至5.4.5项所定要件。
13.3.2
配合资助实体、执行单位及由其委派的人员进行监察及现场核查工作。
13.3.3
清晰张贴“专精特色店”的证书或标志于场所营业范围的当眼处。
13.3.4
积极配合及参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为专精特色店品牌进行的宣传推广措施。
13.3.5
配合提供相关成效数据作统计分析及检讨项目用途。
13.3.6
就变更经营业务状况(包括:变更场所营运地址、营业时间、联络资讯,以及主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日起计四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执行单位。
13.4
于完成第12.2项所指事项翌日起九十日内向执行单位提交执行报告,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方案实施情况:受益人须按照专业顾问诊断及改良的方案内容,叙述有关方案的实施情况及作出成效评估,尤其对于“专精特色店”场所的线上曝光量、知名度、营业额及客流量的变化,并附同完成实施方案的证明,例如:线上营销的截图、连结、宣传片、后台数据等资料;场所特色打卡区域或特色店面的装修前后相片;IP联乘商品的相片及获授权文件。
(2)
财务执行情况:详细列明受资助项目的支出明细,并附同相应支付凭证。
13.5
将资助款项用于批给决定指定的用途。
13.6
确保受资助项目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3.7
获本计划批给资助的项目,不可兼收本澳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的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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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受益人违反义务的后果

14.1
违反义务的后果
14.1.1
书面警告。
14.1.2
全部或部份取消资助批给:受益人须于获通知被科处后果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全部或部份已收取的资助款项。
14.1.3
取消“专精特色店”称号:受益人须于获通知被科处后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移除营业范围及线上所有“专精特色店”的标志及证书。
14.1.4
在两年内拒绝受益人提出本计划所定的资助申请。
14.2
可科处后果的情况
14.2.1
违反第13.1项的规定,科处第14.1.2至14.1.4项的后果。
14.2.2
违反第13.2项的规定,科处第14.1.2项的后果。
14.2.3
违反第13.3至13.7项的规定,视乎违反的程度及性质,科处第14.1.1至14.1.4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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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监察

15.1
资助实体及执行单位负责监察本计划受益人的遵守情况,尤其是核实受益人提交的实施方案及支付证明的真实性。
15.2
为履行监察职权,资助实体及执行单位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协助,以及不定期巡查各“专精特色店”。